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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应用机关公务车管理系统

产品名称:
WEB机关公务车管理系统
产品案例

郑州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重新组建于1989年,是管理市直机关事务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规格正县级。主要负责市直机关国有资产、房地产、基建、大中型车辆及集中办公区会议室管理,精神文明建设、节约型机关建设指导及其他社会事务协调,以及通讯、安全保卫、绿化美化、膳食服务、物业管理等工作。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行政经费支出管理工作的通知里明确了对公务车用车管理要求:

 

(一)明确配置标准

市级领导干部公务用车的配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市直单位县(局)级正职公务用车配置标准为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2.0以下;市直县(局)级单位班子副职及市直副县级单位正职公务用车配置标准为价格15万元以内、排气量2.0以下;市直单位更新业务用车标准为价格10万元以内、排气量1.8以下;市直单位更新商务用车标准为价格20万元以内、排气量2.7以下;市直单位更新安全生产监察、抢险、救灾用越野车标准为价格20万元以内、排气量2.0以下。此标准适用于各级奖励、捐赠、上级调拨等公务用车。

(二)严格报废及更新

1.严格公务用车报废程序。年度终了前,市直单位应将下一年度的车辆更新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汇总,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采购计划。超编、超标准车辆一律不予更新。对列入年度采购计划的车辆,实行分期分批政府采购,资金通过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购置新车的同时,必须将旧车及时报废。

2.各级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车辆,5年内不准更换。使用5年以上里程不超过30万公里的,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更新的有关规定,经交通管理部门鉴定如已达到报废更新标准,可申请更换。有关主管部门要从严审批。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能在现有车辆中配备小汽车的,不准配备新车。

3.接受捐赠、奖励或上级调拨的车辆,必须到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计入各单位的车辆编制和固定资产账户。

(三)强化日常运行经费管理

1.市直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郑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2009年度协议供货及定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不得到非定点单位进行公车维修、保险及加油业务。

2.建立市直单位公务用车基础数据库。建立包含单位人员信息、车辆基本信息、保险信息、维修信息、加油信息等相关内容的公务用车基础数据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标准化管理程序,实现公务用车运行经费动态监管。

3.逐步建立以“三统一”为核心的第三方监管机制。在已经实施的市直单位公务用车统一定点维修和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行定点加油。同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有丰富操作经验的中介服务机构,参与定点招标和对定点汽车维修厂、保险服务公司、加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及对市直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方面的服务工作。

4.加大预算资金监管力度,对公务用车运转经费推行定额管理,并逐步实行财政统一结算,即由财政部门将车辆维修、保险、加油等费用直接支付给定点服务单位及商品供应商。

   为加强公务车管理,郑州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对车辆管理进行了信息化建设,对档案进行电子化管理、对用车实现流程化管理、对费用实现严格的登记审核管理,对维修实行审批制等,通过系统建设有效的提高了公务车的使用效率,并有效杜绝了公车私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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